2025年2月20日,菲律賓貿工部發(fā)布行政令第25-1號,對水泥(Cement)作出保障措施初裁,建議對涉案產品以現金保證金的形式實施臨時保障措施,金額為400菲律賓比索/噸或16.00菲律賓比索/40千克,有效期為200天,該措施自菲律賓海關局發(fā)布海關備忘錄令(CMO)/海關備忘公告(CMC)之日起生效。涉案產品包括普通硅酸鹽水泥(Ordinary Portland Cement)和混合水泥(Blended Cement),涉及菲律賓協(xié)調關稅稅號和東盟協(xié)調稅則編碼(AHTN)2523.29.90和2523.90.00項下的產品。本案臨時保障措施不適用于中國大陸、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、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和中國臺灣地區(qū)。
從免征保障措施稅的國家進口普通硅酸鹽水泥和混合水泥,應提交由原產國的授權機構/辦公室簽發(fā)的原產地證明書 (CO),但須附加海牙認證(Apostille)或菲律賓大使館/總領事館的認證(如適用)。
2024年10月31日,菲律賓貿工部發(fā)布公告稱,對水泥發(fā)起保障措施自主調查。案件調查期為2019年至2024年6月。
(編譯自:菲律賓貿工部官網)
(趙廣霞編譯)
(文 璐校對)
來源: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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